第61.18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和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第61.183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a) 年满21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

  (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

  (f)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g)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

  (h)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i)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7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j)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第61.185条 航空知识要求

  除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仅增加型别等级的申请人不必参加理论考试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掌握下列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空知识,完成相应的地面训练和理论考试:

  (a) 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权利、限制和飞行运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b) 航行资料汇编、航行通告及咨询材料的使用;

  (c) 气象学,包括天气图、气象预报、气象术语缩写和符号,与锋面有关的气旋知识,识别临界天气状态,通过锋区和绕过复杂恶劣气象区的程序,影响航空器活动的天气条件,云的形状,结冰状况和高空风,地形对气象状况和发展的关系及其对飞行操作的影响,气象资料收集和传播的方式方法,从地面和空中观测天气获得气象信息;

  (d) 空气动力学和适用于相应航空器的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各系统的原理和功能及其检查、操作使用;

  (e) 导航,包括航图、无线电助航设备和区域导航系统的使用,导航的基本原理,计算方法,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飞行,各种导航设施的使用及机载导航设备的操作;

  (f) 航空器安全和高效的运行及空域系统内运行的规则和程序,包括飞行计划和适合于仪表气象条件下运行的程序,防撞、空中交通管制以及无线电通信程序,夜间和高空运行;

  (g) 重量和平衡的计算和对飞行特性的影响;

  (h) 飞行性能,包括性能图表的使用以及超过性能限制的后果;

  (i) 机动飞行操作程序和应急操作;

  (j) 航空医学知识;

  (k) 载运货物的程序,包括载运危险品;

  (l) 人的因素;

  (m) 航空决断和判断;

  (n) 机组资源管理。

  第61.187条 飞行技能要求

  (a)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针对下列航空器等级之一进行实践考试:

  (1) 飞机类别和单发级别等级;

  (2) 飞机类别和多发级别等级;

  (3) 旋翼机类别和直升机级别等级;

  (4) 包含在(1)至(3)所列类别和级别等级中的一个航空器型别等级。

  (b) 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实践考试中,申请人必须在相应航空器上演示完成下列动作与程序的能力:

  (1) 飞行前程序,包括机组飞行计划的准备和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的申报;

  (2) 所有飞行阶段的正常飞行程序和动作;

  (3) 在正常、不正常、紧急情况下(包括模拟发动机故障)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程序和动作,至少包括起飞时转入仪表飞行,标准仪表离场和进场,航路仪表飞行规则程序和导航,等待程序,仪表进近至规定的最低标准,中断进近程序,仪表进近着陆;

  (4) 与动力装置、飞机各系统等设备故障有关的不正常、应急程序与动作;

  (5) 机组失能和机组配合程序,包括机组成员职责分工、机组配合及检查单的使用。

  (c) 除本条(d)规定外,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针对所申请航空器型别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2) 由授权教员在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证明其已完成所申请航空器型别等级的训练;

  (3) 必须在真实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实施实践考试。但是如果该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为不能在仪表飞行规则下运行,因此实践考试没有在仪表条件下进行,则该申请人只能获得带有“仅限于VFR”限制的型别等级。

  (d) 参加CCAR-121FS运行的驾驶员,申请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或者申请带有型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时,无需满足本条(c)(1)和(c)(2)的要求,但是必须由CCAR-121FS合格证持有人在其训练记录上签字,证明其完成了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相应航空器型别的机长训练。

  (e) 通过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并获得该执照的申请人,可以将其原驾驶员执照上与实践考试所用航空器同一类别和级别的任何型别等级包含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并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权利和限制。但是,如果原驾驶员执照上的型别等级具有“仅限于VFR”的限制,则该限制应当带入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中。原驾驶员执照上其他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可带入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中,但应当注明仅具有原执照权限。

  (f) 飞机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可以用于完成飞机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训练和实践考试,但是所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必须能够代表相应型别或级别的飞机,并且是在经局方批准的训练课程中使用的。

  (1)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使用C级或者D级飞行模拟机代替飞机完成除飞行前检查外的所有训练和考试:

  (i) 持有涡轮喷气飞机一个型别等级的申请人,申请增加同一级别的另一个型别等级;

  (ii) 持有涡轮螺旋桨飞机一个型别等级的申请人,申请增加同一级别的另一个型别等级;

  (iii) 具有至少2,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其中500小时是在与所申请型别等级相同级别的涡轮动力飞机上获得的;

  (iv) 具有至少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而且是在与所申请等级飞机同一型别的飞机上获得的;

  (v) 具有至少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而且是在至少两个不同型别的飞机上获得的。

  (2) 不满足本条(f)(1)要求的申请人申请增加等级时,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进行训练和考试。但是,下列动作和程序必须在飞机上完成:

  (i) 飞行前检查;

  (ii) 正常起飞;

  (iii) 正常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iv) 中断进近;

  (v) 正常着陆。

  (g)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可以用于完成直升机级别和型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训练和实践考试,但是所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必须能够代表相应型别的直升机,并且是在经局方批准的训练课程中使用的。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申请涡轮动力直升机的型别等级时,可以使用C级或者D级飞行模拟机代替直升机完成除飞行前检查外的所有训练和考试:

  (i) 持有涡轮动力直升机一个型别等级的申请人,申请增加另一个型别等级;

  (ii) 具有至少2,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其中500小时是在涡轮动力直升机上获得的;

  (iii) 具有至少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而且是在同一型别的直升机上获得的;

  (iv) 具有至少1,0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而且是在至少两个不同型别的涡轮动力直升机上获得的。

  (2) 不满足本条(g)(1)要求的申请人申请增加等级时,可以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进行训练和考试。但是,下列动作和程序必须在直升机上完成:

  (i) 飞行前检查;

  (ii) 正常起飞;

  (iii) 正常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

  (iv) 中断进近;

  (v) 正常着陆。

  第61.189条 飞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a) 除本条(b)和(c)规定外,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1) 5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

  (2) 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

  (3) 75小时实际或者模拟的仪表时间,其中至少50小时是在实际飞行中的仪表飞行时间;

  (4) 250小时在飞机上担任机长或者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时间,其中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至少为100小时。该飞行时间至少包括:

  (i) 1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

  (ii) 25小时夜间飞行时间。

  (5) 上述飞行经历要求可以包括不超过100小时在飞机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但这些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必须是在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使用的。

  (b)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飞机或者直升机飞行手册或相应运行规章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5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局方可以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是如果其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按50%计入总飞行经历时间后,总飞行经历时间不足1,500小时,局方将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9条的规定,在申请人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满足ICAO ATPL航空经历要求”。该申请人将副驾驶飞行时间按50%计入总飞行经历时间满足1,500小时的要求后,局方将取消该签注。

  (c) 满足本章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其他所有要求,但不符合本条(a)(4)中担任机长至少100小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应当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满足ICAO机长航空经历要求”。其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100小时后,局方将取消该签注。

  第61.191条 直升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要求

  (a) 除本条(c)、(d)规定外,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200小时作为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至少包括:

  (1) 500小时转场飞行时间;

  (2) 100小时夜间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5小时在直升机上;

  (3) 250小时担任机长或者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的飞行时间,其中至少100小时是担任机长的飞行时间;

  (4) 200小时在直升机上,包括至少75小时担任机长或者在机长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

  (5) 75小时在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的仪表飞行时间,其中至少50小时在空中完成,包括至少25小时在直升机上担任机长或者在机长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

  (b) 最多25小时在直升机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的仪表训练时间可以计入本条(a)(5)要求的仪表飞行时间。

  (c)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将其在飞机或者直升机飞行手册或相应运行规章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航空器上担任副驾驶的飞行经历时间计入本条(a)所要求的1,200小时飞行经历时间中,并在其满足本条(a)所有条件后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是如果其副驾驶飞行经历时间按50%计入总飞行经历时间后,总飞行经历时间不足1,000小时,则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9条的规定,在申请人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满足ICAO ATPL航空经历要求”。该申请人将副驾驶飞行时间按50%计入总飞行经历时间满足1,000小时的要求后,局方将取消该签注。

  (d) 满足本章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其他所有要求,但不符合本条(a)(3)中担任机长至少100小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但应当在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持照人不满足ICAO机长航空经历要求”。其机长飞行经历时间达到100小时后,局方将取消该签注。

  第61.193条 增加类别和级别等级

  (a) 飞机类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权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本规则第61.183条资格要求;

  (2)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3) 满足本规则61.187(c)要求(如适用);

  (4) 满足本规则第61.191条适用的飞行经历要求;

  (5) 通过了本规则61.187(b)要求的实践考试。

  (b) 旋翼机类别直升机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飞机类别和单发或多发级别等级(具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权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本规则第61.183条资格要求;

  (2)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条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3) 满足本规则61.187(c)要求(如适用);

  (4) 满足本规则第61.189条适用的飞行经历要求;

  (5) 通过了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本规则61.187(b)要求的实践考试。

  (c) 飞机类别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级别等级,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本规则第61.183条中除(h)之外的其他资格要求;

  (2) 满足本规则61.187(c)要求(如适用);

  (3) 满足本章适用的飞行经历要求;

  (4) 通过了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本规则61.187(b)要求的实践考试。

  第61.195条 航线运输驾驶员的权利和限制

  (a) 航线运输驾驶员可以行使相应的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仪表等级的权利;

  (b) 航线运输驾驶员可以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和副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