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23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颁发地面教员执照与等级的条件以及这些执照与等级持有人的权限。

  第61.233条 资格要求

  (a) 满足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获得地面教员执照:

  (1) 年满18周岁;

  (2)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

  (4)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 除本条(b)规定外,通过了关于教学原理的理论考试。该考试的内容包括:

  (i) 学习过程;

  (ii) 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iii) 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iv) 课程研制开发;

  (v) 制定授课计划;

  (vi) 课堂教学技巧。

  (6) 按所申请的等级,通过了下列相应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i) 对于基础地面教员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条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ii) 对于高级地面教员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125、61.155和61.185条要求的航空知识理论考试;

  (iii) 对于仪表地面教员等级,通过了本规则第61.83条要求的仪表等级理论考试。

  (b) 下列申请人不需要进行本条(a)(5)规定的理论考试:

  (1) 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

  (2) 在局方认可的高等院校担任教员的人员。

  第61.235条 地面教员的权利

  (a) 基础地面教员等级的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1) 提供按本规则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者相关航空器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地面训练;

  (2) 提供私用驾驶员执照定期检查所要求的地面训练;

  (3) 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私用驾驶员执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b) 高级地面教员等级的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1) 提供按本规则颁发任何执照和相关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地面训练;

  (2) 提供任何驾驶员执照定期检查所要求的地面训练;

  (3) 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的任何执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c) 仪表地面教员等级的持有人具有下列权利:

  (1) 提供按本规则颁发仪表等级所要求的航空知识地面训练;

  (2) 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仪表等级所要求的理论考试。

  (d) 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在其执照的等级限制内,有权在接受其训练或者推荐的每个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或者其他训练记录上签字。

  第61.237条 近期经历要求

  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方能履行地面教员的职责:

  (a) 在前12个日历月内,担任地面教员至少3个月;

  (b) 在前12个日历月内,取得了授权地面教员或者飞行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已熟练掌握本规则61.233(a)(5)和(a)(6)规定的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