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昼间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A 类航空器不得小于1.5 千米,B 类航空器不得小于3 千米,C、D类航空器不得小于4 千米,并应当注意航空器尾流的影响。同型航空器之间不得超越。只有经过允许,在三转弯以前,快速航空器方可以从外侧超越慢速航空器。昼间各航空器之间的侧向间隔:A 类航空器不得小于200 米,B、C、D 类航空器不得小于500 米。除需被迫着陆的航空器外,不得从内侧超越前面航空器。
2)夜间飞行时,航空器在起落航线或者加入、脱离起落航线时,航空器驾驶员能够目视机场和地面灯光,管制员可允许其做夜间起落航线飞行。在夜间起落航线飞行中,不得超越前面航空器,各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不得小于4 千米,并由管制员负责其纵向间隔配备,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间隔则由航空器驾驶员负责。
3)同时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飞行时,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仪表飞行的规定执行。
4)管制员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目视飞行航空器提供交通情报,通知其应当使用目视间隔。
1.2.4.5 目视飞行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其最低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在前面航空器已飞越跑道末端或在跑道上空改变航向已无相撞危险前,或者根据目视或前面航空器报告确认该航空器已脱离跑道前,后面航空器不得开始起飞滑跑;
2)在前面航空器已飞越跑道末端或在跑道上改变航向已无相撞危险前,或者根据目视或前面航空器报告确认该航空器已脱离跑道前,后面航空器不得飞越跑道进入端。
1.2.4.6 目视飞行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最低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
2)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
3)起飞点与着陆点的间隔在60 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准许同时起飞、着陆。
1.2.4.7 目视飞行的航空器相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并调整间隔:
1)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时,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保持500 米以上间隔;
2)两架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时,航空器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3)航空器在几乎同一高度上(小于对称面夹角70 度)超越前面航空器时,应当从前面航空器右侧保持500 米以上的间隔进行,避免小于规定间隔从对方上下穿越或从其前方切过,超越的航空器对保持两架航空器之间的间隔负责;
4)单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编队飞行的航空器;
5)有动力装置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飞艇、滑翔机或气球;
6)飞艇应当避让滑翔机及气球;
7)滑翔机应当避让气球;
8)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拖曳物体的航空器;
9)飞行中的或在地面上、水面上运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正在着陆或正在进近着陆的航空器;
10)正常飞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已知需被迫着陆的航空器;
11)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为了着陆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但是,后者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另一架正在进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前方或超越该航空器;
12)滑行的航空器,应当避让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
1.2.5 起落航线
1.2.5.1 机场的起落航线通常为左航线;若因地形、城市等条件的限制,或者为避免同邻近机场的起落航线交叉,也可以为右航线。
进行起落航线飞行时,禁止超越同型航空器;各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一般应当保持在1500 米以上;